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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条:诽谤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是大原则,这是岳非法律讹诈的大棒子。但是的但是,对于网上匿名言论,这个大原则是天边的一道彩虹,那根大棒子是天上的 一朵黑云,都是春色遥看近却无。按科学大原则,把一头猪送到银河系之外的星星上小菜一碟,但是的但是,实际上,把宇航员送到火星上人类还做不到。
第二条:网站对于第三方的网上匿名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可以没有任何责任。即使法院判决某条言论是诽谤,原告都无权强迫网站把那条言论拿掉。换句话说,网站完全可以不理睬原告任何的要求。
第三条:网站没有义务保存任何记录。记录没有了,当然就没有证据可交了。此时即使传票有效但也是无用的。网站只要回复:记录不再了,无证可交。便万事大吉。
第四条:网站既不能因第三方诽谤而成为被告又无义务保存任何和诽谤有关的人和事的任何记录,所以,讼棍告网上匿名诽谤的诉讼实际上完全可以无法进行。
以上结论的根据全在《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SECTION 230。【47 U.S.C. § 230 (2011)】
岳讼棍只能吓唬讹诈胆小怕事不懂英文的法盲,在有点生活常识人的面前就是一丧心病狂愚不可及的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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