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宪法难道是宇宙人订的?
小龙鱼
发表于:2014-10-20 15:04 多维博客
国人的宪法国人订,这一点很难想通吗?
美国的宪法是美国人华盛顿、杰弗逊等人订的,那么中共为何不能制订中国的宪法?
美国的宪法按照华盛顿、杰弗逊等人的思路制订,那么中共为何不能按照自己的思路制订中国的宪法?
美国的宪法体现华盛顿、杰弗逊等人精神,那么中共为何不能中国的宪法中也体现一下自己治国理念和精神?
如果要指责中共治国精神的地位“超越宪法”的话,那么,寡人匹夫华盛顿、杰弗逊之流脑瓜里想出来的东西,何以统治这个自以为是的国家200多年至今不变,而且在可预计的将来也不可能改变?
如果有人辩解说“华盛顿思想并没有超越美国宪法”,那么,谁有本事揪着自己头发离开地球?美国的宪法难道是宇宙人订的?
读了穆尧为多维新闻撰写的《中共·权力·法治:四中如何说服世界》一文,感觉匪夷所思,其故意偷换概念,混淆是非的功夫堪称一绝。然而,如此雕虫小技用以欺骗愚蠢的普通读者,或是替普世民运派炮制弹弓泥丸,还是绰绰有余的。
小龙鱼只需两段文字,须臾间,即可把穆尧的洋洋千言大论驳得其自觉荒唐兼幼稚,并痛惜为此虚耗的大好光阴。无非又一次充当当车的螳臂而已。
中国之所以成为共产党的国,这一点儿奇怪吗?我看一点儿也不奇怪。
正
如美国之所以成为乔治·华盛顿的国,实行乔治·华盛顿一伙儿制定的法律,200多年一成不变,传承至今。这个事实足以让喜欢咬文嚼字的民运人士,以及原教
旨主义民主教徒们抓半天脑袋。更让他们纠结抓狂的是:美国的宪法中没有任何条款,授予美国人民以推翻美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权利。
所以,任何异想天开,妄图以法理反共,剥夺中共合法治国权利的人,先把美国政府推翻了,重新制定美国宪法。不然,无法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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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权力·法治:四中如何说服世界穆尧撰写 2014-10-19 23:15:24 多维新闻
四中会像三中晒出令人惊讶的法治改革清单吗?这是中共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研议法治主题,其中的信号含义不言而喻。在近年法治败坏的拨乱反正节点,中共究竟能够抛出多大的“突破”殊难预料。长久以来,以宪法至上为信条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指责中共凌驾国法之上,名为法治实为人治。问题何在?其中一个绕不开的逻辑困境便是,尽管1982年宪法宣称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但现实是,存在一个超越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群体性的存在。
万古不变的定则 中国悟了几千年 东西方的政治文化差异是从一开始便显现的。中国相信圣人政治、精英治国的合理性。为什么?因为自信圣人的道德完美、全知全能。在儒家思想体系中,三皇五帝被视为“圣君”道德的典范,而天下定于一尊后则更是将皇帝一人的意志神化为上帝的绝对权威代表。所以,天子动用一切权力都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即使有人胆敢质疑“天子”所为,也是在否定某人“天子”的身份真实性。
中共被宪法赋予唯一合法执政党以及对国家政权和各项事业的无可争议的领导地位,这与任何政党寻求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毫无二致的。但是,如果中共缺乏自律僭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那应当由谁来负责?当下,习近平反复强调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这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共的权力约束机制长久以来受制于中共的自身觉悟。而当执政党权力约束仅仅是依赖于一种领袖个人的“觉悟”、依赖于执政党偶发的智慧和良心时,那是相当危险的。一个法治缺位的的形态,权力滥用的风险与挑战是随时可能出现的。王岐山说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自我开刀,便是这样的道理。
毛泽东与黄炎培的有关历史周期律的“窑洞对”曾回答了与西方精神相通的问题,承认了个人或者少数人政治的“不可靠”,以民主化解执政党在掌握政权后的懈怠和僵化危机。但是,最后的实现效果并不好,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简直就是空谈。在文革中,正是多数人的暴政将法治摧毁殆尽,导致了一场持续十年的民族大灾难。彭真常讲“人心思法”,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毛泽东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就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要像邓小平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而西方则承认自然人的先天瑕疵,这是他们最初的原罪宗教观所决定的。因为自然人本身的理性不足和情感干扰存在,所以普通民众对公权力怀有深深的戒备之心,认为必须将权力约束在固定的空间中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实际上,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良法良治是仅次于贤人政治的第二好的政治模式。所以说,在西方经典政治理论中,“哲人王”的治理当然是最好的,但是它不可能出现,任何统治者或者说管理者在智力以及理性上都是不完美的,所以不得不求助于一个抽象的存在“法”的精神的推动。也正是由此,西方世界坚持认为,一党执政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便不可避免导致专制暴政。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这反映了西方政治文化对权力的根深蒂固的怀疑态度。
“帝王术”与契约精神 正是由于对权力的信任差异,当西方在中世纪便信奉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形成类似的约束王权的英国《大宪章》时,中国能够容许步步削夺挑战制约皇权的力量。比如相权在明朝时废止,皇权彻底地不受约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在此形势下,法治则是作为一种统治工具而存在的严格戒律,“朕即是法”,皇帝的每一句话都具有最终的裁决权。“董之以刑,震之以威怒”,强调的是令百姓知其所止的威慑。
在相当长时期内,中国从来不会将法视为独一无二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中共依然坚信法治乃是一种政权治理的工具,而且是之一,也即是维持一种秩序和稳定的一种方式。这是与中国自古及今的传统思维相贯穿的。即便中国近时知识分子进行了西方法治的“启蒙”,但在事实上社会从上到下对于法的权威仍然是工具论层次的认知,而不是“迷信”。江泽民时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并列,“依”而非“以”也显现了中共治国理念的差异,正是此意。治国的对象是仍然是“治民”。说得更明白些,法的意义在维持一种统治秩序,促进安定繁荣。正是此差异,当下中国维权运动与官方维稳需求的政治挂帅难以避免地发生冲突。
在此基础上,在中共也由此形成迥然不同于西方世界的政治权力架构。中共拥有事实上的最高权威地位,尤其是少数高层的意志对各项大政方针拥有不容质疑的权威。人大拥有名义上的最高权力,但是其立法职能主要是将中共的意志合法化,也就是只要中共不想设定自我权力约束的枷锁,那么其必然会产生倾向于中共的法制体系。因此,在此形式上,司法体系负责看门把关确保中共意志实现的职能便是顺理成章了。所谓“人民”的监督,却是缺乏现实的运作机制支撑的。相对于西方法治体系倾向于私权的保护和公权的限制,中国的法治体系在公权力约束的倾向方面仍然显得薄弱,“民告官”能获胜被视为奇迹便很能说明问题。而且,党政法不分,公检法一家,权力迅速膨胀的政法委都带有浓重的“中国特色”。如此,在很多时候,即便是出于良善政治安排也会陷入权力诱惑的陷阱,与实际效果背道而驰。
在西方,多党制衡令议会立法始终无法仅仅体现一党一人的私人意志,而司法的独立则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不必仰赖某一政党或者群体的鼻息,元首以及政府的权力必须始终处于监督之下。法治的存在,保障了一种平稳的秩序化的存在。而法既是一种工具,也是一种信条也就是rule of law。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更多凸显如何按照理性主义的逻辑观念进行推演,划分个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它的本质在于是与上帝以及随后与人、公权与私权形成的清晰的契约关系,“公民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它的逻辑起点。在此信条下,允许凌驾于法律至上的个人和群体的存在就是对法治的背离,是决不允许的存在。所以中国只能称之为“法制”,意即中国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但并不是法治。
今年7月30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25票赞成、20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议案,正式授权众议院议长博纳对美国总统奥巴马滥用行政权力提起诉讼。尽管此事被攻击为充满政治噱头,但也证明国会监督的宪法约束机制是正常运转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受到高度的重视,不少国家将政治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作为国家宪法原则和政治体制建构的基础。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束缚专横的政治权力,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追求不受限制的政党权力更不可想象。
党内法为中共“免罪”?当然,当进行这种对比时,可能落入一个“陷阱”,即过分地脱离中国区别于西方的现实。实际上,一百年前,根植于儒家传统思想的中华法系在西方现代法治冲击下被取而代之。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之一,同其他任何领域都是同样的伴随着西学东渐进入中国的,从沈家本的《大清新刑律》到民国约法再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伴随着一种西方法治体系的本土化改造。所以,它也势不可免地被以西方法治体系的评判标准来认知、验证与西方“像不像”。当下,中国肯定不会允许这一幕再度重演。从某种意义上,它也不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去年11月27日,中共下发了首个党内法制定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意图以“家法”规范中纪委的腐败惩治以及预防手段,比如强化巡视制度、完善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颇为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提出“宪法为上,党章为本”,被指意味着对党内法规的定位以及与国家法律的相互关系给出了更准确的诠释,也即党要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从事工作。如果说从正面意义看,这表明中共的法治和理性执政意识的“觉醒”,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的确揭示中共此前执政弊病,尤其是间接承认1982年宪法以及习近平在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长久以来实为一句空话。不客气地说,当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等西方政党以美国宪法为最高章程时,作为执政党的中共还在反复重申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时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所以说,或许对于一个八千万人的政党而言,党内法的确有其存在之必要,但是最基本或许是先行将中共纳入法治的框架下,二者本身本可以不冲突。
早前,多维新闻在文章中曾指以法治为主题的四中将不可避免地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追问怎样认知中共的权威理性,以“说服”自由派口中的“宪政民主”。中国国家信息中心副处长姜志勇在一篇《中国的“三权”统合政改设想》中也试图提醒人们不要将中共的权威与法治对立起来,称在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有一个核心的关系需要处理好,即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统合中共权威、人民的权威和法治的权威。“也只有得到制约的权威才能是理性的权威”。
四中全会将是一个以全面阐述中共依法执政的主场,它被视为是对周永康时代法治衰败的一次拨乱反正。但这种认识可能仅仅是初步的,它更有可能是试图梳理中共与宪法法律的地位关系,明确界定所谓“领导”的意涵,也就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方式方法。按照其目前的司法改革路线,届时有可能对中共各级党委的“领导权”进行清晰的界定或者说法律化约束。这意味着,相对于之前中共直接插手司法体系,它将获得更大的“司法独立”。不妨以最大诚意等待中共真正懂得执法守法的那一天。
(穆尧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