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要不要坚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个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关系到能否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关系到能否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生活,关系到能否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一)
关于按劳分配,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已作过明确的阐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一九五八年,毛主席亲自主持作出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也指出:“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一九六二年,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又指出: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形式。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马克思、列宁、毛主席的上述教导,都指明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
按劳分配是伴随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而出现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也就是被迫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社会生产。他们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取得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而占有资本、雇佣工人的资本家则获得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者成为公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需要也不可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是把自己的劳动直接作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者在生产中地位和参与生产的形式的这种根本改变,决定了产品分配形式的根本改变,决定了全部产品归社会公共占有,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由社会分配给全体劳动者。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分配给劳动者的消费品为什么只能按劳动而不能按其他方式来分配呢?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时期,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展,社会产品还不能丰富到充分满足劳动者的需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还没有消失,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在参与社会生产后,必须从社会取得和自己给予社会的劳动量相应的消费资料,才符合他们的利益。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品不能实行按需分配,更不能平均分配,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如果社会主义所有制,仅仅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参与社会生产,那末,这种所有对劳动者来说还不是现实的,只有当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的劳动量从社会领回了消费资料,这种所有才得到实现。所以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两个方面。
在社会主义时期,按劳分配是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劳动者是生产力中的主要因素。社会生产的发展,说到底,取决于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时期最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分配方式。因为多劳多得,劳动者就会勤奋劳动,就会努力提高自己的生产技能,积极改进生产工具和创造新的生产工具,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劳动者给予社会的劳动数量愈多,质量愈高,他们对于社会的贡献就愈大,从社会取得的消费资料也相应增加。这样,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改善了劳动者的生活,使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王、张、江、姚“四人帮”及其舆论工具,根本否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在他们看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典型的资产阶级权利”,而资产阶级权利是“资本主义因素”,“反映着衰亡着的资本主义”。所以,按劳分配就是资本主义。他们并且宣称,这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这是彻头彻尾的伪造!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社会主义社会,在劳动者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中,“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很清楚,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是指按劳分配中通行的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权利,而不是指按劳分配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