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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被查前揭发薄熙来的犯罪事实,为啥不算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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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7:2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2016-02-29 21:41 来自 一号专案


薄熙来昔日秘书吴文康受贿案终审裁定曝光,一时成为新闻热点。
裁定书公布在吉林省高院司法公开网上,吉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吴文康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长春市中院一审认定,1999年至2012年间,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商业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 020.334 8万元。

根据判决书认定的受贿事实,1994年,吴文康即利用担任时任大连市市长薄熙来(已判刑)秘书职务上的便利,在某开发项目的审批事宜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一套住宅。

对比履历,无论在辽宁还是在重庆,薄熙来和吴文康的职务均有紧密联系。

根据裁定书透露出的信息,吴文康曾检举、揭发了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吴文康认为,他的这一行为应算有立功表现,但法院对此未予采纳。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吴文康对薄熙来的揭发检举不算立功?

裁定书显示,经查,吴文康是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检举、揭发了薄熙来的,而不是到案后检举揭发的。吉林省高院认为,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上述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对应认定为立功表现的检举、揭发行为加了一个限定词,即“到案后”。

法学学者、律师毛立新认为,“到案”的前提是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调查对象,而从裁定书的认定看,吴文康检举揭发薄熙来时,身份是群众或党员干部,配合开展调查,也就谈不上到案。

“司法解释对应作为立功表现的检举揭发行为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而根据规定,确实是到案后检举揭发才算得上立功。但如果检举揭发的线索有其重要性,可以作为一个酌情考虑的情节。”毛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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